文学院发〔2012〕3号
文学院监考工作暂行规定
考试是正常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监考工作属于教职工(全体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院监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学院监考工作做如下规定:
1.学院根据课程考试的实际,统一规划学院监考工作,统一安排监考任务。
2.我院教师必须完成本人所主讲课程考试的主监考任务(如涉及多个考场,仅需担任一个考场的主考)。
3.除完成本人所主讲课程的监考任务外,我院所有教职工每学期还需完成2次监考任务,学院不发放监考费。除此之外完成的监考工作,学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全国范围的统考以及有监考费的考试不包含在人均应完成的监考场次之内。
4.院领导除完成所主讲课程的主监考任务外,还需按照分工履行其它课程考试的巡考职责,原则上不再安排监考任务。学院辅导员要履行巡考职责,不再安排监考。
5.凡我院教职工均应服从学院安排,认真完成各层次、各类型的监考任务(包括休息日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不得私自调换。
6.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需提前至少2日告知教学办公室及课程负责人,并由本人协调他人代替完成监考任务,替代人必须是学院现任在岗教职工。
7.监考教职工应认真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考试须知》中对于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8.对于违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考试须知》中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监考老师,一经发现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全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考职责,杜绝监考中的任何渎职和违纪现象发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监考 工作 暂行规定
抄报:校领导 相关部处
文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