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发〔2011〕13号
文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文学院教学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文学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教授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学院教授委员会举报。
(一)院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教授委员会。
(四)院教授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院教授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院教授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院教授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建议学校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文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建议学校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